婚礼前一日因琐事闹掰,男方起诉追讨37万元,法院判女方返还3万元
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对彩礼认定与返还比例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判决。法院认定男方母亲在婚礼前转账的15万元属于彩礼,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三年,且女方为男方房屋添置家具等支出,最终判决女方仅需返还3万元。而其他款项,如见面礼、压岁钱、转账等,因备注亲昵、用途日常,被认定为情感赠与,不支持返还。
对于婚礼相关费用,法院也有明确处理。男方要求赔偿的酒店定金与婚纱照费用,因男方未举证婚礼取消系女方过错,且婚纱照成片已由男方留存,法院未予支持。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房屋租金,由各自承担,法院同样未支持男方追讨。
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彩礼本质为附条件赠与,若婚姻未缔结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可部分返还。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未登记结婚、共同生活三年、彩礼实际消耗等因素,降低了返还比例。
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。它折射出婚恋观念与财产权益的冲突,法院强调法律不保护高额彩礼,若彩礼导致给付方经济困境或存在“交易化”倾向,法院可全额或部分支持返还。同时,法院提醒民众要有证据意识,区分财物性质,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彩礼范畴,建议通过书面协议、银行转账明确财物性质。此外,倡导健康的婚恋观,婚姻自由不应被物质利益绑架,借婚姻敛财将受法律否定性评价。
与其他类似案例相比,如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存续时间极短的情况,法院通常判决返还较高比例彩礼。而本案因双方长期同居且部分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支出,返还比例显著降低。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为类似纠纷提供了一定的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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